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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市场人士桂浩明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最近市场中“低波高息”(即低波动,高股息率)品种比较受欢迎,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第一,这类品种对应的公司多数是国有或国资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有些还属于基础产业企业,有些是银行类企业,企业业务比较稳定,分红也稳定,使得相关企业在中长线能带来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第二,现阶段股票市场走势较弱,投资者心态较谨慎,高股息品种属于防御性品种,有净资产作为支撑;第三,目前银行利率普遍下行,一些品种股息率超过银行利率,不排除有部分投资者在看到银行利率走低的情况下,转移到“低波高息”股票品种的投资中。
应勇强调,检察官协会承担着凝聚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广大检察人员交流成长的重要平台。要把促进提升检察人员整体素能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学术联谊优势,积极协助各级检察院党组,有机融合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一体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大力弘扬检察官职业精神,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5.59万亿元,比上年多3.41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22.22万亿元,同比多增1.18万亿元。专家表示,去年,中国货币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统筹运用好总量和结构、数量和价格工具,更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