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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中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让“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成为全党全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自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高质量发展之路,既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蓄积了足够的心理底气,让大国粮仓的根基越来越稳,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对仲裁案件的案外人如何给予救济是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本案严格按照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同时提示案外人在裁决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譬如,永嘉县利用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源优势,规范成立溪下乡共富食堂基金,为该乡的邻里食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瓯海全区侨资捐助共享食堂达10家,募集侨胞侨眷捐款近1000万元,用于侨胞颐养工程;文成县玉壶镇、西坑畲族镇等地华侨分别捐助70万元、150万元不等,助力邻里食堂建设,让居民在家门口吃上“暖心饭”……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在“依法治体”的新格局下,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体现了鼓励体育自治,发挥专门机构处理纠纷专业度、及时性等优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体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更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