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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作为故宫博物院出品的首部儿童音乐剧,《甪端》于2022年在京首演后,登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春晚,后又在2023年元宵佳节登上国家大剧院的专业舞台。2023年拉开全国巡演,该剧沿着故宫文物南迁的路线,先后到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安徽、厦门、成都、南京、长沙等城市演出,场场爆满,成为一票难求的现象级佳剧。该剧的演出也收获众多文物“甪粉”。
便民利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该负责人分析,《条例》将近年来社保经办领域持续优化服务的一些实践经验、创新举措等,以法规形式巩固下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简便高效社保服务的期盼。比如,《条例》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推动社保服务与相关政务服务协同办理,明确了社保服务“到哪办”;规定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明确了社保服务“怎么办”;规定了部分高频社保服务的办理时限,明确了“多长时间办完”。可以说,《条例》交出了一份更加清晰的社保服务“清单”。
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些企业整体呈现“三高两强”特征。“三高”是指高精尖,超八成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高成长,超六成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10%;高质量,北京市今年A股上市企业中,超五成为专精特新企业。“两强”是指科技创新强,超四成研发费用占比在15%以上;独门绝技强,近七成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形成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