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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怎样建设这个世界给出的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秩序观、价值观,顺应了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指明了世界文明进步的方向,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现如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从中国倡议扩大为国际共识,从美好愿景转化为丰富实践,从理念主张发展为科学体系,成为引领时代前进的光辉旗帜。
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些企业整体呈现“三高两强”特征。“三高”是指高精尖,超八成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高成长,超六成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10%;高质量,北京市今年A股上市企业中,超五成为专精特新企业。“两强”是指科技创新强,超四成研发费用占比在15%以上;独门绝技强,近七成企业与产业链龙头企业形成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