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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完善“一个产业、一个团队、一个项目、一批推广基地”的农技推广模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科技小院、院地共建等模式强化科技服务,引导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会组织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农资+”“农机+”专业化技术服务。该省还实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机首推广制度、农业科技成果协同转化推广项目,推进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百品万亩”工程,加快农业新品种和农业标志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到2025年,拟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团队1000个、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100个,建成农业科技基地2000个。
风物长宜放眼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市场布局日益优化、贸易伙伴趋向多元,激发了我国外贸的活力和潜力。站在新的起点上,坚持对外开放,持续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就一定能为中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汇聚强劲合力,为世界创造更多机遇,让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更加光明。
陈少菲,女,汉族,1955年8月出生,广东澄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汕尾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侨联副主席,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汕尾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汕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2015年9月退休。(完)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