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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李积刚也认为,对于锂电池产业而言,未来全球市场竞争的胜负手就在于技术,在锂电池的四大主材中,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确定性均较大,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是正极材料,这也是决定电池容量的因素。可见的两种技术路线便是富锂锰基与磷酸锰铁锂,谁能在下一代正极材料上抢占先机,就有可能是下一个锂电池巨头,从而主导全球竞争格局。
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方煜表示,当经营者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指的是,经营者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到500元的,则按500元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