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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展家庭服务经营,未向商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所指第(二)项“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并处以罚款25000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球员租借协议》中关于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第二,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第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咏”立潮头总是“春”。《咏春》出海再度证明,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是一座“咏春”的城市,具备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拥有开放包容和锐意创新的文化心态。诞生于此的舞剧《咏春》,用一种跨越语言的故事载体和艺术表达,凝聚成一股跨越时空、融通中外、直抵心灵的无声力量。国际一线品牌讲“中国故事”,传递的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气神,彰显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和合之美。
第三要思考的是,我们真正的底层“产品”是什么?任何一个前端绚烂的东西,背后一定是有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去运营的。以上海为例,这座城市有层出不穷的新鲜IP,共同组成了上海的生命力。以前是东方明珠、南京路,后来是淮海路,新天地,现在是安福路、愚园路,将来还会有其他的地方。我们是否有包容的心态,让不同的人群都在这个城市找到他们觉得有意思、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