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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统筹,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这表明,2024年需要以更加协调的政策组合谋发展,统筹考虑不同政策的调节特点与调节功能,使它们在最佳配合方案下实现宏观经济目标,通过“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维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一要求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和战略指导性。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一要求,应从增强宏观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加强政策措施的协同性、强化预期管理的重要性三个层次入手。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创新民主模式。模式是民主实践方案的集成。模式设计或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民主实践的成效。科学的模式能够使正确的价值导向、恰适的民主道路、有效的制度设计有机结合起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奠定了民主稳定、有序发展的基础,引领民主的发展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衔接的全链条民主,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全方位民主,涵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方方面面的全覆盖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出持续、完整、有效的过程特色,能够有效克服西方民主模式中“有票难决”和“久拖不决”的纷争痼疾,创新了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模式。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永远在路上。我们应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态度不松,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健全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载体和实践途径,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和军地交叉地带整肃治理,深入纠治官兵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使人民军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