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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台莱提指出,销售者订货期间首先应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还应确认产品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玩具为例,销售者必须按照玩具的国家标准来进货,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以后才能销售。”然而台莱提透露,本次查获的“鼻吸能量棒”的现场销售人员对该产品存在的隐患并不知情。
《意见》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迈向价值链中高端”“加快数字技术赋能,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加速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明确一系列举措。其中提出,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优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制造业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
立足中国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反映时代进步。人文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首先研究人文经济在一个具体国家、每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才能确立适用于人文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推动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相互促进,同时不断深化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建构中国人文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在总结好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聆听时代和实践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讲好中国故事,着力对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揭示中国人文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人文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