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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5日电 (记者张天培)2023年,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聚焦科技兴警,深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努力实现科学技术与公安工作深度融合,为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因此,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应当更突出地体现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上。应当充分发挥金融作为国家调节和引导社会经济活动手段的职能作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必须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平衡好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关系,为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营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同时,注重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融资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此次活动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香港)及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主办的青少年研习活动,属“港澳青少年民族文化研习计划”系列活动之一。该“研习计划”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全国成功举办了19次活动,此前分别在云南丽江、大理、临沧、西双版纳开展过纳西族、白族、佤族、傣族文化研习活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