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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青宏杏”新品种由青海宏博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春季从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引进的树上干杏品种,通过7年的引种试验、品种筛选、嫁接培育、示范栽培,从中选出的一个芽变单株。试验中发现该变异株上的接穗培育的嫁接苗当年就能形成花,呈现出成花容易、挂果早、挂果期长,单株产量高等优良特性,其具备植物新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完)
“丝路助学乐业工程”是由慈溪市人力社保部门联合相关企业设立“助学乐业基金”,并与高校在学生助学、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困难学生与企业签订为期四年的就业协议,就业企业逐年替其偿还助学贷款,从而实现助学扶贫、保障就业和助企引才“一举三得”。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方煜表示,当经营者售卖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指的是,经营者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到500元的,则按500元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