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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菲,女,汉族,1955年8月出生,广东澄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汕尾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侨联副主席,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汕尾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汕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2015年9月退休。(完)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前段时间,公司收到一笔来自海外老客户的意向订单。“客户给的价格很不错,但要求的生产周期非常紧张,比平常缩短10%,而且对品质和做工要求高。”俞思行说,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单子咬咬牙都要接下。但安排了生产计划却发现,想要“吃”下订单,至少要120名缝制熟练工人,但公司当时的熟练工不足百名。“权衡再三,我们还是无奈放弃了这些订单。”
为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在总结以往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2023年5月,公安部充分发挥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持之以恒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勇于担当,迅速破获了一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批非法枪爆物品,消除了一批枪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