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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福、陈某先后5次从四川运输毒品至山东贩卖,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逄某波为牟利从被告人倪某福处购买毒品后再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倪某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又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逄某波贩卖毒品数量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犯罪系毒品再犯,且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与倪某福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警情通过市县两级失联人员查找中心迅速流转,属地派出所民警在与家属谈话中,进一步了解到了老人近期说过的话等信息,相关特征线索立即向中心回传,各警种按照职能紧锣密鼓地开展分析查找,巡逻警力、社区警力联动群防群治力量,根据中心下发的线索开展“地毯式”搜寻。当晚21时40分,民警带领家属在路边成功找到老人,一家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针对性解决裁判文书网使用效果不佳、权利保护不力、安全风险暴露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大上网力度,具有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文书,都应当上网;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文书,要更多地上网;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多种案件类型。要平衡好文书公开与当事人合法权利、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要隐去相关识别信息,确保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各类企业单位的经营发展不受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影响。同时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为社会公众学法、专家学者科研、律师办案服务。
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