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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从来不可能成事,过去不能,今后更绝无可能。长期以来,民进党当局靠花钱造势、拉拢外部势力撑腰,妄想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大搞“倚外谋独”,但这种虚妄幻想在现实面前一次次被戳穿。2016年以来,已有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瑙鲁等10个国家选择顺应民心、与台“断交”。每份“断交”声明都在证明,“台独”失道寡助,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绝路。正如岛内民众所言,“民进党标榜所谓‘世界的台湾’,只会让台湾远离世界”“不放弃‘台独’,台湾终将无路可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这家酒店早前被某实业公司抵押,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在酒店被执行处置中,始终无人竞买。傅泳调查后发现,问题出在楼内的房屋使用者。由于租金便宜,一些小公司就在此长期办公。“如果不妥善处理,即使强行拍卖,也会在控制、移交、处置时产生各种麻烦。”傅泳和同事们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