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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才培育要围绕“本职”与“兴趣”共管。“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想要更好发挥和释放人才效力,让人才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不仅需要人职匹配、人岗相适,更重要的是立足实际需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学习、定制培训清单、组织实践锻炼,干什么就重点学什么,缺什么就重点补什么,靶向提升本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本领。这样有利于克服人才培养中的盲目性,提升人才培养质效,做到培养一个成才一个,努力实现“人尽之才,才尽其用”。人才培育在着眼本职需求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尊重和深入挖掘个人的价值追求和兴趣爱好,积极研究兴趣爱好与工作事业合二为一的理想化职业状态,产生强大的内在动机和驱动力,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态度转变,激发创新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永不止步地自我探索和自我完善,从而发挥人才的最大潜能。
522.1万辆——日前,海关总署公布2023年中国汽车出口量,这一数字较上一年同比增长57.4%。同时,包括电动载人汽车在内的“新三样”出口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为中国出口增添强劲动能。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日前发布的2023年数据显示,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汽车出口第一大国。支撑出口规模持续扩大的,是中国汽车产业持续推进的科技创新,屡创新高的产销量是全球市场与消费者的认可。
“公司最近订单多,我们工资拿的也多,逢年过节回江西老家的时候我就给村里老乡推荐工作,老板还给免路费,大家都很开心!”车间三组组长朱小军为能帮助老乡找到满意的工作感到高兴。同时为帮助新招录人员尽快上岗,公司还专门邀请行业技术骨干开展技能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