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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翟天昶看来,越来越多优质的进口水果生鲜产品,以更低的价格走上百姓餐桌,主要得益于中国持续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特别是中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来,产业链供应链联系更加紧密,区域贸易成本得到了大幅降低,有效弥补供需的缺口,推动农产品的多元化供给,利于进一步降低进口水果、生鲜的价格。
生态兴则文明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对天蓝、地绿、水清的向往,全国各地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上下狠功夫,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上攻坚克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如今,天朗气清、繁星闪烁的景象越来越多,山林茂盛、绿意盎然的美景越来越多,水清岸绿、鸟欢鱼跃的画卷越来越多,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