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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案件的案外人如何给予救济是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本案严格按照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同时提示案外人在裁决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渠道。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023年9月发布的《RCEP区域合作成效与发展前景报告2023》也认为,RCEP实施以来,不仅RCEP成员国受益明显,而且产生了积极的外溢和示范效应,成为多重危机之下带动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的有利因素。面临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中国与RCEP伙伴的货物贸易稳中有进、投资合作表现突出,为稳外资、稳外贸、稳链固链发挥了积极作用。
创新“丰枯置换”电力互济示范模式。澜湄国家水电出力特性与中国受入省相似,项目将用电负荷特性与水电出力特性匹配程度高、对清洁电力需求大的粤港澳大湾区纳入调剂范围,通过更大范围的丰、枯水期“电量置换”,实现清洁能源优化配置。这一清洁电力利用的创新模式,将为促进更多的跨境电力互济起到重要示范作用,有助于依托电网互联深化区域电力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