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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外贸主体数量增多、业务范围更加精细,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等积极因素累积增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中信银行通过转接收款和直连收款两种模式为境内出口电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收款服务,实现了全流程收结汇、境内资金清分、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登记等线上化处理。自主研发的“信银致汇”产品省去了出口商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间环节,免去了海外资金“落地、归集”的环节,降低了资金风险和收款成本。
将淖铁路全线位于荒滩戈壁,其中300余公里为无水、无电、无网的无人区,沿线跨越四大风区,全年8级以上大风达100天,自然环境恶劣,生态脆弱。线路建设中,新疆将淖铁路公司克服进场困难、物资紧缺、环境恶劣、沙尘暴袭击等困难,研发铁路工程运输调度指挥管理系统,创新应用单枕连续法铺轨施工方案,创造了当年开工、当年铺轨的新纪录,5个月完成270多公里铺轨工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