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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全省先后争取4批、5亿元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组织362名省市专家,1.6万名农业技术人员下沉一线,开展灾后生产指导服务,抢排农田积水298.7万亩,修复重建设施棚室6.16万座、畜禽水产养殖场7798个。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中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让“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成为全党全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自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高质量发展之路,既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蓄积了足够的心理底气,让大国粮仓的根基越来越稳,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对仲裁案件的案外人如何给予救济是当前理论及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当事人仲裁合意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就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商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本案严格按照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同时提示案外人在裁决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