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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基层”是党的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的有机统一,是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有效办法,是来之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实践创造。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传承和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握运用“四下基层”工作制度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如前所述,青年群体对居住品质期望较高,这就导致保租房建设、维护、运营成本都较高,资金回笼慢,所收租金仅能覆盖运营成本,在提供社会效益的同时缺乏正向的收益循环。研究显示,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租金回报率或租售比普遍在1%-2%左右,回报周期约10-15年,远低于5%的正常投资收益水平,且整体趋势还在不断下移。
仲裁员公正、独立行使仲裁权是商事纠纷通过仲裁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的保障。本案仲裁员未按照仲裁规则充分履行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回避权利的行使,属于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效监督仲裁,促使仲裁机构重视对仲裁员披露事项的规定,确保仲裁程序公正。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