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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唐军利用担任新田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15余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军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生态兴则文明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对天蓝、地绿、水清的向往,全国各地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上下狠功夫,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上攻坚克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如今,天朗气清、繁星闪烁的景象越来越多,山林茂盛、绿意盎然的美景越来越多,水清岸绿、鸟欢鱼跃的画卷越来越多,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此外,农技成果公益性强,例如杂粮新品种,我们这几年也转化,但价格都不高。原因在于,我们面向的农业企业规模较小,还有不少农村合作社,虽然对技术有需求,但承接能力有限。”王亚平解释。“西方发达国家为何转化率高?国家对农业补贴尤其是科技补贴高,而且普遍是农场化种植,承接能力自然较强。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直接技术转让的成果也越来越多。如果直接转让成功了,按照相关规定,收益80%归团队,学院、学校各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