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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育主体看,企业自主选育或合作选育品种占比大幅增加,企业已成为育种创新的主体。如今,我国农作物种业企业的优势群体已经形成,种业企业多、小、散的状况已有改善,初步构建了由69家农作物、86家畜禽、121家水产等龙头企业组成的国家种业企业阵型。进一步培育种业振兴企业骨干力量,不妨推动阵型企业与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种业基地对接,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育种联合攻关,着力打造航母型领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专业化平台企业。
一是升级公安政务服务。1.不断优化窗口办事流程,加强“公安综合窗口”“为企服务专窗”建设,实现公安服务“全流程、一站式”。2.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高频服务事项“全流程网办”,建设“人工+智能”在线客服,提供咨询,预约、导办、帮办等服务。3.推进证件照片“一窗通拍、全域应用”,免费为群众提供证件照片“一窗通拍”服务。4.创新户政业务“智慧办”,利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电子云签等技术运用,方便群众“零材料”全程网办高频户政业务。5.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推出“公民身后一件事”“车检预约代办”“车辆注销”“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一件事”等更多跨部门、跨层级“一件事一次办”事项。6.试点开展非税电子退付业务,解决群众办理治安、交管、户政、出入境等业务网上缴费后存在退费难的问题,实现即申办、即到账。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数据资产“入表”和数据资产评估则是推进数据资产化的两项重要前置性工作。目前,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已明确,这有利于准确反映出企业数据资源价值。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数据资产评估对激活数据资产价值有着重要作用,但与传统资产评估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3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无论是数据资产“入表”还是数据资产评估,都有待持续完善和提升,以更好适应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