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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年信仰者”后来变成一个批评也门政府与西方关系的政治团体,之所以后来改名为胡塞武装并发动反政府叛乱,与该组织领导人胡塞被杀有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后,“青年信仰者”举行大规模示威,反对当时也门政府奉行亲美政策,遭到了当局的镇压。2004年,当时的也门政府邀请胡塞到萨那参加会谈,后者拒绝了这一邀请,之后也门政府对其进行抓捕,“青年信仰者”再次发动叛乱。2004年9月,侯赛因·胡塞被政府军打死,“青年信仰者”随后改称“胡塞人”,以纪念创办人,之后外界就将该组织称为胡塞武装。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方向目标、使命任务,深刻表明我们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繁荣兴盛的实质是指向现代文明的文明更新、文明进步和文明跃升。任何一个文化生命体都有自己的特点特性,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和发展逻辑;同时它要想在历史进程中保持自己的生机活力、不断发展壮大,又必须要不断适应时代变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去进行自觉地自我扬弃、自我发展和自我革新。因此,我们需要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面对博大精深、辉煌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不能僵化保守、固步自封、自以为是,我们需要坚持现代化的根本取向,在坚定的文化主体性的基础上,着眼于建设现代文明来看待它,更好地传承与弘扬它,积极地去推动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现代转型,去发展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篇章。
如嘉兴成立大运河文化带古镇发展联盟,以大运河为纽带,以乌镇、西塘、濮院、盐官四镇为核心,将18个古镇串珠成链;在拥有徐福东渡传说的舟山,石浦镇围绕渔乡底色、黄避岙乡突出耕海牧渔,多地打造传统与新中式融合的浙派民居特色村庄;金华市磐安县的尖山老街通过修复古盐道乌石路面、修缮84间老街房屋,将老私塾和老供销社改造成乡贤馆和乡愁馆,进一步保留原味风貌和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