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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新民主主义革命史教研室主任、教授张卫波表示,弘扬长征精神,走好新时代长征路,需要坚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战略定力。“长征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独立自主、实事求是,这在遵义会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今天,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上出现一些逆全球化的思潮,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我们保持战略定力,独立自主地应对我们所面临的形势。”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春节起源于中国,正带着中华文化丰富内涵和独特魅力连接世界。”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陈松介绍,中国年已升级为世界节。今年,中国春节来到“百花之国”尼泊尔,将举办跨国新春文艺晚会、新春招待会、中国灯展、舞龙舞狮表演、贺岁杯中尼友谊足球赛、春节庙会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相信中国春节元素与尼泊尔碰撞融合,一定能绽放出喜马拉雅下最美的格桑花。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法院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深入开展主题教育,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出“讲政治、顾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强队伍”的总体要求,推进形成审判理念、机制、体系、管理“四个现代化”的工作布局。审判理念现代化突出引领,审判机制现代化压实责任,审判体系现代化发挥效能,审判管理现代化做实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审判工作呈现良好态势,各项工作努力跟上、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的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