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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创新和阐释新范畴。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任何人文社会科学都需要以范畴为基础。建构中国人文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创造一系列新范畴,这些范畴可以从我国已有的文化范畴、经济范畴中借鉴并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涵,例如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等。也可以吸收借鉴国外已有的范畴,但不能简单照抄照搬,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赋予其新内涵,使之不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反映人文经济发展的一般性。
第三要思考的是,我们真正的底层“产品”是什么?任何一个前端绚烂的东西,背后一定是有一个强大的生态系统去运营的。以上海为例,这座城市有层出不穷的新鲜IP,共同组成了上海的生命力。以前是东方明珠、南京路,后来是淮海路,新天地,现在是安福路、愚园路,将来还会有其他的地方。我们是否有包容的心态,让不同的人群都在这个城市找到他们觉得有意思、有意义的事情?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贷款纠纷频发,仲裁以其便捷、高效、保密的优势成为网贷平台公司青睐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明确了未经合同相对人签字确认或明确表示同意的,“印章”及“手写”等形式仲裁条款无效。本案的审理有效提醒仲裁机构把好“入口关”,对于网络贷款纠纷仲裁案件,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有义务审慎识别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