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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从资产规模来看,保险机构已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A股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市场的最大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股票、股权、保险资管产品等方式,累计为资本市场提供中长期资金超过24万亿元,成为维护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罗水权介绍,平安资管积极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久期长、稳定性高的优势,稳步增加资本市场投资规模,截至2022年底,在资本市场直接持有的债券、股票、公募基金已达2.4万亿元,并通过持有公募基金、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7000亿元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建设。
1990年,解振华任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副局长,1993年升任局长。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解振华出任局长、党组书记。2006年12月,解振华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长期负责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20年,解振华以生态环境部气候变化事务特别顾问、原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身份出现在公开报道中。
“结构性就业矛盾主要源于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最典型的是劳动力能提供的技能与企业对技能的需求不匹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的张海峰教授分析,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一方面要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转型,从而创造更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完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优化劳动力队伍的技能结构,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完善以技能需求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与就业市场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