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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伟律师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同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因此,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在内的小区、办公楼等并不属于公共空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相关程序决定是否允许外卖员、快递员入内。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外卖员、快递员入内,要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此是否达成一致。
据张旭介绍,从他自己所在公司对准客户调研的情况看,目前被压抑最严重的,还是“卖一买一”的置换需求。一方面,置换客群想要抓住当前的市场机会,购买到更适合自己的房源;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供应量的增加,置换客群在出售现有住房时可能会面临价格谈判、成交周期较长等问题。这使得他们在购房和卖房的过程中,陷入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课题组认为,有必要推动保租房形成商业闭环,既能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又可调动更多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经过调研,课题组建议,企业可以从满足青年住房群体的需求出发,通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多式多样的增值服务来吸引青年人入住和消费,拓展运营环节盈利渠道。政府部门要用好金融工具,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保租房运营和服务体系中。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