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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是形式主义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的变异翻新,也是加重基层负担的主要表现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既要注重治标,如《意见》提出“不得强制要求定期登录”“不得脱离工作实际强制要求打卡接龙、即时响应”“不得简单以工作留痕代替实际工作成效评价”;更要注重治本,着眼于相关乱象及可能出现的变种,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措施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把“当下改”与“长久立”结合起来,瞄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弊,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方能做到真减负、见真效。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生动局面更加巩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加强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治藏方略,加强抓稳定和促发展两方面工作的统筹结合,把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动藏传佛教界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有力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毛宁:台湾地区选举是中国的地方事务。中方一贯坚决反对美台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坚决反对美方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涉台湾事务。我们敦促美方务必认清台湾问题的极端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将美国领导人多次重申的不支持“台独”、不支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寻求把台湾问题作为工具遏制中国等承诺落到实处,慎之又慎处理涉台问题,不以任何形式虚化掏空一个中国原则,不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任何错误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