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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持续优化数字消费营商环境。深化数字消费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数字消费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将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标准化、便利化,提高数字消费市场办事效率,激发各类数字消费企业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更高质量的数字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下沉市场,以“低价高质”为核心,充分释放国内数字消费潜力。
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计划》把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实施“数据要素×”行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对此,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杜传忠指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有多种推动力量,其中数据要素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关键性生产要素,与算力相结合,将衍生形成强劲的数据生产力,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杜传忠特别提到类似ChatGPT这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他认为,AI大模型以智能算力作为底座支撑,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和万亿级别数据的训练,不断迭代,从而形成新质生产力。此外,数据要素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推出大量具有深度学习、自主学习能力的机器人,可以进一步深化劳动分工、优化劳动力供给结构,从而形成新质生产力。
三是,着力构建数字消费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安全相关政策制度,对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制定更加有针对性、差异性的数字消费数据安全治理方案,通过数字消费者对不同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要性进行反馈,进行最小化的数据收集,对信息数据进行隐私计算、加密技术、访问权限控制和匿名化等脱敏处理,防止数字消费行为信息泄露和滥用,强化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
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定分止争”,激励相关主体投入更多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我国目前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种“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创新做法,如何更好地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还需要对接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