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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总结过去部分地区棚改、拆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往一些地方允许保障性住房变性为商品房上市的做法,使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成了城市政府难以填满的“无底洞”,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能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牟利。
打好生态牌,用美丽环境装点美好生活。“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将“诗画山水”镶嵌到日常生活,人民群众向往的美好生活图景才能徐徐展开。打造生态牌,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着力解决恶臭、餐饮油烟等人民群众身边的污染问题,守护好窗外的“清新空气”“蓝天白云”。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让人民群众可以“拥一处青山,揽一弯清泉”。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用干净土地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心、住得放心”。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让人民群众的生活少一些“垃圾”,多一些“绿色”。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