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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表示,中瑞建交74年来,两国关系取得长足发展,创下多个“第一”。2016年,习近平主席与瑞方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中瑞创新战略伙伴关系,对两国关系发展作出重要指引。中方愿同瑞方一道,落实好两国元首重要共识,进一步筑牢政治互信基础,发扬“平等、创新、共赢”的中瑞合作精神,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互利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在谈及中国创新能力时,关冬梅表示,一直以来,阿斯利康致力于成为纽带和桥梁,将国际前瞻的创新药品引进来,并带着中国医药创新力量走出去,以中国产业优势链接全球机遇,为中国及全球患者创造更大价值。她还特别提到,过去几年时间,中国在很多创新药的审批和加速上推出了非常有力的措施,包括对1类创新药物开辟了绿色通道,也加快了对创新药物的评审。同时,中国本土研发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在世界的话语权也在逐渐增加。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龚方红介绍,面对智能制造企业“交叉多、迭代快”技术变革的新挑战,学校和企业共建了集“人才培养、生产示范、技术服务、文化融合、国际交流”五大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制造工程中心,“双高”建设期间,将升级到智能制造工程中心2.0。在2.0版本的中心,学校可在某个小领域攻关课题、掌握相关技术、开发专利群,还能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实现了“技术引领、并跑产业”技术技能积累模式。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