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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预期落空,浙商证券固收首席覃汉表示,对于降准而言,核心的操作必要性是降低银行的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净息差空间,而12月下旬多数大行/小行定期存款利率普降至少10BP,银行净息差压力已经有所改善。对降息而言,操作的核心必要性在于降低实体融资成本,促进经济增长预期,但是12月通胀数据超预期,核心CPI和CPI环比均明显转正,内需有所修复,且防止资金空转压力仍然较大,降息在1月落地的必要性不足。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的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楼上住户改动房屋结构后让卫生间部分区域对着楼下厨房,属于违规行为,要求楼上住户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发现家里漏水,便上楼查看,不料竟发现楼上的房屋经改造后,本是厨房的部分面积变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这样的改动,让张先生一家觉得难以接受。因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楼上住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布局。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查明,高先生家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间与厨房的功能明确,对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高先生的房屋改造格局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此外,法院认为,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如此改造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且有违善良风俗。据此判令高先生须将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至原状。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文有黑体字标志,属于规范确认的强制性条文。涉案房屋客观上形成了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情形,在缺乏合法依据和正当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高先生将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至原状并无不当。法官特别指出,作为邻居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本着友善的态度处理邻里间的纠纷,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鉴于卫生间和厨房的特殊功能,所以《住宅设计规范》才以强制条款的形式对卫生间和厨房的位置作出了规定。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
新京报讯(记者 彭镜陶)1月13日至14日,第四届中国短视频大会在北京门头沟区举办。为全力做好大会期间的消防服务保障工作,连日来,门头沟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活动现场及周边场所进行了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图源:门头沟区消防救援支队大会举办前,门头沟区消防救援支队与相关部门就会议时长、人流量、应急预案等信息多次进行对接。在检查现场,消防监督人员询问了微型消防站人员对于消防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并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应急预案制度、巡检记录等档案及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他们重点对现场搭建材料的阻燃性能是否合标,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用火用电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细致检查。随后,消防监督人员提醒单位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紧盯用电安全,自防自救力量要在岗在位,遇有情况快速处置,确保会议期间的消防安全。此外,辖区消防救援站多次在现场开展调研,对周边道路水源、客房区域的平面布局、室内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启闭的情况进行熟悉。在喷淋泵房和消火栓泵房,消防救援人员对阀门开启情况、喷淋和消火栓系统能否正常运行进行检查,提示工作人员在会议期间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