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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2013年2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2017年7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2017年8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年10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14.2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1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组织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与深入开展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时代楷模”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结合起来,突出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意义,激励引导广大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自觉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
2024年1月12日,汽车之家《新能源超测》开放日在北京圆满举办。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秘书长师建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总工程师许海东,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田甜,天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内燃机燃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副主任姚春德,北京理工大学汽车动力性及排放测试国家专业实验室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汽车之家副总裁周游以及多位高校、国家级实验室的专家学者和媒体到场见证。同时,汽车之家资讯中心负责人仝斐和汽车之家资讯中心评测内容部总监揣琢一同出席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