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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鲜美河豚与肥腴熟肉皆是美味,而苏轼为吃甘愿冒痛风、身死之险,虽有妙趣,却亦过于贪口腹之欲,明显不符合儒家的中庸哲学。至北宋末期,士人笔记中对苏轼同类故事的记载已有雅化趋势,以苏轼与刘贡父的“三白”戏谑为显。“三白”最早见于朱弁《曲洧旧闻》。苏轼回忆在制科考试时所食美味,称“日享三白,食之甚美,不复信世间有八珍也”。刘贡父追问何为“三白”,对曰:“一撮盐,一楪生萝卜,一碗饭,乃三白也”,引刘贡父大笑。之后刘贡父请苏轼过其家吃皛饭,案上所设惟盐、萝卜、饭而已——盖取三白为皛字。苏轼再邀刘贡父赴家宴吃毳饭,案上空无一物,盖毛与无同义,毳字意为三无,既无盐,亦无生萝卜与饭。与之前所载的猪肉、河豚不同,“三白”叙事不粘连于口欲之乐,更凸显宋代文士的文字游戏,趣味雅化。
善烹调、知食物之美,且诙谐善谑,是宋人为苏轼勾勒的写实侧影,又在不同时局中得到再解读,形象被重新解构并得以流传。在记录与虚构再创造中,苏轼逐渐成为宋代文士(尤其南宋文士)所憧憬的鼎盛宋世的典型象征。早前对苏轼善食的记载虽极富趣味性,而不免偏于俚俗。在宋世流转中,逐渐偏重对苏轼雅趣形象的营构,体现出将诙谐滑稽语雅化、挖掘戏语中严肃认真一面等特点。而原本贪嘴善食的苏轼形象亦向庄谐雅正过渡,是为苏轼形象在历史生成中获再评价的文学表达。认为河豚鲜美“值那一死”的苏轼显然过分贪恋口腹之欲,不符合南宋士人眼中才学胆识趣俱存的国士苏轼。南宋末孙奕的《履斋示儿编》中,对苏轼品河豚的记录便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小说笔法言说苏轼受人之邀品评河豚,且宴请者及阖家老幼都高度重视苏轼的品评。孙奕在相关记述结尾的评论无疑是合理化了苏轼将食欲与生死相连的评析,肯定苏轼的品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