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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经查,白金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敬畏之心,毫无纪法底线,拒绝组织挽救,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和车辆;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玩物丧志、腐化堕落,财迷心窍、利令智昏,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公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积极追求不法商人“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借为名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贝公司在仲裁案件中的代理人杨某与仲裁员陈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杨某担任某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期间,陈某及仲裁案件首席仲裁员均系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但某仲裁委员会官网页面上对杨某的仲裁员概况介绍中,并未显示其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仲裁过程中亦未对其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情况进行过相应披露。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案涉仲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陈某等人未按照仲裁规则披露其与天贝公司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回避权利的行使,属于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虽然某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称2018年4月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该委摇号确定,但因其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此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且目前在仲裁案件卷宗材料中并无有关摇号的相关记录,故不能排除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杨某对此次讨论施加不当影响的合理怀疑。据此,该院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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