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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五、国际社会应担负起责任,根据联合国决议着手落实“两国方案”愿景,并以此为实现巴以和平和巴以两国人民和平共处开辟政治前景。应通过召开国际和会、结束占领、建立以1967年6月4日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领土连贯的独立巴勒斯坦国,并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从而实现巴勒斯坦问题的全面、公正、持久解决。
在老一辈农民心目中,“白马牙”是农民来年能吃饱饭的底气。钟铎说,以前最开心的事,是到了丰收季,全家人都端着大瓷碗,喝“白马牙”熬成的粥,汁液是乳白色的,微甜。一大锅的稀饭,里面虽然没有几个玉米粒,但也足够让一家人喝得饱饱的。小孩馋得慌,喝完了粥,舔碗底。等到下一垄玉米收割了,人们争着把新收获的玉米放在石碾子上研磨,碾出的玉米面呈银白色,看着让人直流口水。
应勇指出,高标准加强检察官协会自身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协会工作既严格规范,又有鲜明检察特色。要加强与法官协会、警察协会等交流合作,更好凝聚法治合力。加大涉外法治研究力度,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支持检察官协会工作,协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不断推动协会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