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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会议。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新闻媒体记者在主会场参会。最高法执行局全体干警,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全体干警视频参会。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实现无缝监督、合力监督,提升监督效能。坚持“全周期管理”,形成办案、治理、监督、教育完整闭环。完善防治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强化对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山雄有脊,房固因梁。从锲而不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到以“十年磨一剑”的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再到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推进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靠的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的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深厚人民情怀。实践深刻表明,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就能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向纵深发展,厚植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