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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中尼两国跨越喜马拉雅的友谊,也体现在当日的晚会中——晚会由两国艺术家联袂演出,在“相约初春·新春送福”的“赴约”中启幕,在“春暖花开·美美与共”的“融合”中升华,又归于“金色梦想·和睦吉祥”的“新期待”;展示哈尼族舞蹈《绿棕灵鹇》、器乐演奏《金色回响》、藏族舞蹈《藏地神韵》、魔术《跨越喜马拉雅的奇迹》、傈僳族舞蹈《阿尺木刮》、杂技《蹬鼓》、歌曲《中尼友谊地久天长》,及尼泊尔歌曲《木棉花开》、尼泊尔舞蹈《Chautariko Chheu maa Pipaluko Chhaya》等精彩节目;吸引当地各界人士及在尼华侨华人、中资机构代表等700余人观看。施工前先考古,是长城研究性修缮项目的特点。“以往,施工进场第一项工作,就是清理长城墙体塌落的砖石与渣土等。清理后,部分珍贵的历史信息就丢失了。现在,考古清理通常先清一半,露出原始地面,通过观察另一半露出的断面分析堆积物的分层,摸清楚长城坍塌的过程和时序,有利于数字复原和原址保护。”北京市考古研究院副研究馆员尚珩说。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会议。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新闻媒体记者在主会场参会。最高法执行局全体干警,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全体干警视频参会。
同时,他也记录下封建帝王的妄自尊大、明末官僚体制的臃肿败坏等等。全面而持平的记载,使利玛窦的札记成为后世汉学家珍贵的史料。耶稣会士加莱格尔(Louis J. Gallagher)1953年在英译版《利玛窦中国札记》序言中写道:“我们敢说,自从三个世纪以前金尼阁的书首次问世以来,没有任何国家的哪一个汉学家不曾提到过利玛窦,中国的史学家也无不引用金尼阁的书,它打开了中国与欧洲关系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