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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农技工作者‘十年磨一剑’培育的新品种,究竟能否进入田间地头?经营主体的能力往往决定了品种的转化价值。”王亚平分析,较长培育周期、有限主体规模对高校农林科技成果转化的限制较为普遍。“有位企业家曾对我说,当成果被一家年产值1000万元的企业买到,它可能创造的价值只有几百万元; 但如果是产值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大企业来做,成果价值可能会放大几十倍。”
至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背后,是否有人囤积居奇,经销商也对北京商报记者坦诚谈到,手里有货的人肯定会观望风向,越涨越不卖,即便要卖的话,也几乎是一台手机一个价,不会整批出货。当然价格回落也有明确的时间点,那就是等品牌官网或线下门店大批现货到货,或者不受限制的接受用户预订开始,其他渠道的价格才会回归合理区间。
电商企业要明确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盲盒产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而不应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及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企业应做好盲盒商品审查把关,筑牢商品的第一道防线;完善货源、质量、运输等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售后投诉机制,做到守土尽责;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盲盒产品的经营范围、价格范围、售后服务等,确保盲盒产品质量、销售方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公开透明。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