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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整治弄虚作假,还需从“找”“查”“督”“处”“防”入手,重点关注编造假经验、假典型、假数据,瞒报、谎报事实,隐藏、遮掩问题等突出问题。一方面,我们要严明纪律规矩,加大力度惩处造假行为,提高造假成本。同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依靠监督制度的落实,明确职责任务和权力边界,发现苗头露头就打,形成震慑效应。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加强法治宣传,发挥通报曝光的教育警示作用,推动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震慑机制和工作氛围。
据超市老板卢先生介绍,该菜摊于十余年前为方便附近老人卖菜而设立,每把菜卖两元人民币,现场没有售货员,交易全凭诚信。每天早上,老人们将菜筐摆放在他的超市门口寄卖,即可去忙别的事情,有空时再来清点收入。为方便老人收款,现场不设扫码等付款方式,前来买菜的顾客需自备零钱。因菜品新鲜、实惠,除附近村民外,还有市区的顾客专程前来购菜。
通报显示,经核查,游客余先生一行74人在贵州通过贵州黔游旅行社报团参加云南游,该旅行社工作人员丰某全程陪同。贵州黔游旅行社委托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接待该旅游团云南段的行程,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又将团队委托给云南摘星楼国际旅行社接待,之后云南摘星楼国际旅行社委托丽江三多旅行社负责接待丽江段行程。该旅游团于1月7日15:00左右到丽后前往拉市海云端马场游览。其间,游客因骑马价格与旅行社产生分歧,贵州黔游旅行社丰某按照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史某某的要求告知游客“要么自费参加骑马活动,要么补交200元/人”,引起游客不满。该团游客田女士向110报警,拉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协调后,该旅游团队未参与骑马项目,未产生费用,旅行社安排游客返回城区入住酒店。1月9日,该旅游团完成行程后离开丽江。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