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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只是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帮忙找包,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以4.24万元通过网络从别处购得,这只包由案外的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自己并没有经手过这只包。邮寄之前,被告也找了资深的鉴定师进行过鉴定,所以,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另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并非法院司法鉴定,被告并不认可。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毅表示,此访恰逢中突建交60周年。60年前中突尚未建交之际,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突尼斯。到访第二天,两国就正式宣布建交,成为国际交往史上的一段佳话。60年来,中突关系一直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坚定支持彼此维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支持彼此选择的发展道路,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诠释了两国“伟大的友谊”。60年来,中突务实合作硕果累累,成功实施了一大批惠及民生的优质项目。60年来,双方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协调,携手维护共同利益和国际公平正义。
为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各地出台多项举措,动员多方力量,力求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近日,记者来到制造业大市浙江宁波,走进企业、工厂、学校等地实地探访。外地引才更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内部培训助力企业技术骨干成长、校企合作构建“育选用”贯通的人才培育体系……当地进行的诸多有益尝试,可为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