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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曾研发过一个配方,劳务费是10万元,再多了涉农企业也拿不出来,因为收益本就不高。”邹莉表示,“综观食用菌行业,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的很多菌种还是从国外购买,这些企业如果需要技术,提供的费用会比较可观。 然而,学校所在地缺乏这种规模的食用菌企业。同时,每片农场自然气候、资源条件不同,如果针对某一特定地区研发,也不可能问农户要太高的转化费用——他们会想,即使少挣一点儿,也得控制成本。”
2022年10月,曹某向二手车经营者某汽车服务部购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5万元。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事后,曹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检测,车辆安全气囊、发动机进气支管、仪表台、车内顶棚、驾驶座位等均有拆卸痕迹,车辆AB柱、左侧下边梁有切割、焊接等维修情况,可见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是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国布局建设3900多个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均服务企业超40万次。持续推动商标质押融资惠企服务,2023年全国商标质押融资额达1769.1亿元,同比增长63.5%,帮助企业有效缓解了品牌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难题。修订出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帮助企业筑牢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管理规则,有效防控风险。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