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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王文博:一是注重和国家政策导向、国家赋予深圳的使命相结合。通过发展低空经济,积极服务于扩大内需、增强消费,服务于深港合作、深莞惠联动发展、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等。二是注重与深圳产业定位、城市战略相向而行。在发展低空经济的过程中,注重和网络与通信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智能传感器产业、海洋产业等深圳“20+8”产业集群融合发展。三是做好低空经济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监管服务体系,以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低空经济发展搭建一个智慧化的市场环境。
通知指出,各地各相关部门聚焦“童心向党”,用好当地红色资源和身边鲜活教材,精心组织开展读经典书籍、访红色地标、讲家风故事、看家乡新貌、观主题展览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聚焦“童贺新春”,深入开展“欢乐中国年”系列活动,组织家长和儿童在写春联、做灯笼、剪窗花、猜灯谜、闹元宵等富有“年味儿”的民俗活动中,品味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
今年,更多突破想象的智能工厂或许将陆续面世。上海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智能工厂建设标准,今年将新建设70家市级智能工厂。聚焦重点产业,实施“智能工厂+”行动,促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供应链全环节的系统优化和全面提升,力争今年新建智能工厂中达到示范性(L3级)和标杆性(L4级)比例超70%,让智能制造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本报记者 裴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