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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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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截至1月15日,按基金成立日计算,年初至今共有18只新基金成立(仅计算初始基金,下同),均为权益类产品,合计总发行份额达24.33亿份。与此同时,目前有109只基金产品(只计算初始基金,下同)处于正在发行的状态,还有近20只新产品定档首月发售。其中权益类产品占比同样超过一半,随着后续资金的进场,或为A股市场带来更多活力。
着力阐释系统学说,建构科学的体系结构。建构中国人文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要总结好实践经验,也要总结吸收学术界已有的成果,把这些成果体系化、系统化。应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际,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主线,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人文经济学体系结构。尝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和文化融合发展的机制和方式,经济和文化融合发展的微观基础,经济和文化融合发展的现代市场体系,人文经济体制的改革创新等方面,对中国人文经济学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阐释,建构起中国人文经济学的自主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