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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弄虚作假,说到底是“聪明”用错了地方,往往源自对利益的过度、不当追求。有的领导干部好大喜功,不管干什么,都脱离实际地追求声势大、影响大、速度快,先把“吹牛皮”的影响力造出去,一旦达不到预期,就搞虚报浮夸,以此获取荣誉、地位或奖励。这种畸形的政绩观,不仅会削弱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政策有效性,妨碍相关单位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更会贻误机遇,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而一些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中的“甩锅”“层层加码”、过度绩效考评等,也会给下级执行者带来额外的负担和压力,进而出现“被动型”弄虚作假。
李强表示,中瑞建交74年来,两国关系取得长足发展,创下多个“第一”。2016年,习近平主席与瑞方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中瑞创新战略伙伴关系,对两国关系发展作出重要指引。中方愿同瑞方一道,落实好两国元首重要共识,进一步筑牢政治互信基础,发扬“平等、创新、共赢”的中瑞合作精神,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向前发展,互利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2023年9月发布的《RCEP区域合作成效与发展前景报告2023》也认为,RCEP实施以来,不仅RCEP成员国受益明显,而且产生了积极的外溢和示范效应,成为多重危机之下带动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的有利因素。面临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中国与RCEP伙伴的货物贸易稳中有进、投资合作表现突出,为稳外资、稳外贸、稳链固链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