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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经头部CT检查,董女士颅内蛛网膜下腔有出血,好在进一步检查未见血管异常。该院神经外科裘五四主任医师介绍,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颅内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的,是脑卒中的一种,分自发性、外伤性。董女士属自发性,情绪过于激动是诱因之一。经住院治疗,她的颅内出血基本吸收,顺利出院。医生提醒她保持心情平和,切勿激动,注意休息。
中新网上海1月16日电 (记者 殷立勤)近日,由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指导,其所属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主办的2024年“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工业软件生态圈”高峰论坛暨DMS5.0产品发布会在上海举行。会议旨在深刻把握经济数字化转型和“强链补链固链稳链”的发展趋势和工作要求,聚焦“智擎数融驱动,创新引航未来”,助力制造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