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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黄兴北S10地块,即[2023]长沙市068号地块,处在非常优越而成熟的长沙市中心,且为临湘江地块。具体位于开福区湘雅路以南、湘江大道以东、黄兴北路以西、晴佳巷以北区域,地铁1号线和6号线双轨交汇的文昌阁地铁站旁,出让面积为61412.66平方米,商住比1:9,容积率≤3.0。挂牌起始价202693万元,起始楼面价约11000元/㎡,将按符合要求的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保交楼”可谓2024年楼市的头等大事之一。如今,在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方面有了新的落地机制。近日,住建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属地住建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该机制为房地产项目融资对接搭建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同时,协调机制推动融资条件满足,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快办理“四证”等。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加坡非常重视储能建设,提出到2025年至少部署200兆瓦储能系统。2022年12月,建设规模为200兆瓦/200兆瓦时的新加坡裕廊岛储能项目正式投运,标志着新加坡提前完成了2025年的储能目标。项目由中国能建山西院总承包,分两个站址建设。项目的投产运行,在增强新加坡电网稳定性和能源供应安全、支持光伏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应用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