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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比如在四川路桥到河南路桥的部分河段,其中一侧步道的多个路灯可能因损坏而导致不亮。在宝成路桥附近,沿河一段种植着几棵大树,记者发现其中一棵树上缠绕着两根铁丝,铁丝另一头系在岸边的柱子上,而后面的灯带有几个损坏不亮,周边灯光较为阴暗,若不仔细看,很难注意到挡在跟前的长铁丝,“若此时有奔跑的孩子,很可能一头撞到铁丝。”一旁居民说。
此次活动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香港)及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主办的青少年研习活动,属“港澳青少年民族文化研习计划”系列活动之一。该“研习计划”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全国成功举办了19次活动,此前分别在云南丽江、大理、临沧、西双版纳开展过纳西族、白族、佤族、傣族文化研习活动。(完)
相对于武器和人员众多的陆上作战力量,胡塞武装的海上力量和空中力量规模就小多了,海上力量主要装备了一些武装渔船、快艇、冲锋舟以及自杀式快艇,日常执行一些港口附近海域巡逻等工作,自杀式快艇可用于攻击水面舰船。为了增强海上控制能力,胡塞武装拥有多种类型的反舰导弹,既有反舰巡航导弹,也有反舰弹道导弹,比如外形与伊朗“努尔”导弹非常相似的反舰导弹,导弹射程超过150千米,“圣城”Z-0反舰巡航导弹射程很可能超过600千米,让胡塞武装拥有远程反舰能力,反舰弹道导弹主要包括上文提到的“海洋”导弹以及“波斯湾”导弹,“波斯湾”导弹射程约300千米。空中力量方面,装备了运输直升机、侦察无人机和民航客机,有消息显示,胡塞武装已经修复了一些从政府军手中获得的固定翼教练机,并且已经开始升空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