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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一看到这个小区的单子,我都要提前规划好路线,这个小区不让外卖车辆进,保安还要进行检查,光进门就得耽误好几分钟。同样的用时,其他小区我都能直接骑到楼下了,甚至已经上楼了。”张枫抱怨道,刚送外卖时,这个小区送一个单子他得花十几分钟;如果顾客一次性点的东西比较多,拎着走那么远也实在费劲;电动车停在小区门外,还很容易丢餐。
不过吕锦标介绍,“IRA给出的补贴要求过于严苛,几乎要求从上游至下游的每个环节都在美国落地产能,一些州甚至提出玻璃、边框、支架等配件也要在当地制造。再比如美国对工厂的自动化程度亦有制约,需要达到一定数量的招工,方可获得补贴。补贴标准过于严苛必然影响产能落地,一些企业希望以组件厂试水,但是如果只有组件产能落地又难以获得补贴,最终因为没有成本优势变成‘纸上规划’”。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他提醒,对于中国光伏企业而言,“走出去”并非新鲜事,尚德2009年便赴美建设组件厂,但最终在2014年关闭,目前在海外比较成熟的产能基地便在东南亚。但是中企在东南亚扩产依然谨慎,因为其相比国内制造成本依然较高,相比于国内常见的大手笔扩产,中企在东南亚扩张1吉瓦的组件产能也相当谨慎。“中企都在走出去,除去考察当地市场是否成熟,还要通盘考虑各地贸易壁垒的情况。但是,很多海外产能布局还属于考察论证阶段,或是小规模试验阶段,短期内难以看到另一个海外光伏产业聚集地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