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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答:2023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国民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外汇管理部门综合施策,坚决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总的来看,2023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中向好、表现出较强韧性。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11月以来企稳回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全年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汪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保险公司以面积问题、技术问题等因素,对理赔额度提出了异议。“他们说丈量的面积超出实际土地面积,导致保单上面积过大,不能按照保单规定的金额进行理赔,但当时保单上的面积也是保险公司派人来丈量的,又不是凭空而来的。为什么我投保的时候按照401亩的面积交钱,理赔的时候就不按照这个面积算呢?”
重庆银行则根据资金使用周期长短提出年终奖理财建议,对于随用随取的生活开销,出于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这部分资金建议配置支持“快速取现”功能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于房贷、房租、车贷、子女学费等重要大额支出,具体配置则需参考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很低,不愿承担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大额存单;风险承受能力偏低,但能接受小幅回撤的投资者,可以考虑期限在1个月到1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而对于长期投资规划以实现复利增值,风险承受能力偏低、不愿意承担本金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配置期限较长的存款型产品,或者储蓄型保险,如增额终身寿险等;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则可以将部分资金配置到固收+理财产品、股债混合型的基金等中长期资产中。